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鑫旺清华防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302民初2593号
原告:***。
被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陕西鑫旺清华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鑫旺清华防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成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