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浙0212民初1565号
原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2551540H)。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沙岭段甲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沙溪镇周家排村庙前狮自然村1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适用程序
普通程序独任制
诉讼请求(变更后)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127470号、第9159783号、第17009993A号、第1267421号、第4667760号、第16581364A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关闭侵权网络店铺,删除侵权链接,停止以原告名义承揽相关业务;2.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人民币3.5万元。
调解协议内容
一、被告***于2024年3月14日前赔偿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5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上地支行);
若被告***自2024年3月14日之后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则需另行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