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13民初2681号
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科创九街19号院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座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烟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晶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宋 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