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0民初697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华会,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A公司于2024年2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