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德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苗战胜与河南省德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4民初5527号
原告:苗战胜,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河南省德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村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4067136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苗战胜与被告河南省德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苗战胜于2019年11月19日以第三方愿意介入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战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战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6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苗战胜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