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2民初1660号
原告:河南省德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炎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共西华县委党校
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安康大道6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德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共西华县委党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德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德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改英
审 判 员 付红霞
人民陪审员 何占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贾凯琳
书 记 员 普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