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6985号
原告:郑州新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市场街78号2号楼东4单元5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李兰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丽,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璐,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德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胡余江。
被告:胡余海。
原告郑州新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德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余江、胡余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新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新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6元,原告郑州新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颖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