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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周口中合农发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4民初1719号 原告:李**辉,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中合农发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西环路北段西侧北城新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1138A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省德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4067136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李**辉与被告周口中合农发市场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德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