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4民初1719号
原告:李**辉,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中合农发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西环路北段西侧北城新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1138A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省德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4067136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李**辉与被告周口中合农发市场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德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