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6民初398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富杰,主任。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递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诉被告上海金递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张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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