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4685号之二
原告:上海熠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799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8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上海金递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仓街450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熠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递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熠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熠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熠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上海熠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健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张 可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