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递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熠顺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4685号之一 原告:上海熠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799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8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上海金递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仓街450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熠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递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熠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熠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熠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上海熠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健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张 可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