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4685号
原告:上海熠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799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8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上海金递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仓街450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熠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递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封控影响无法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审理,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张 健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