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83135号
原告:***,女,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清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迩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双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迩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金递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仓街XXX号XXX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海迩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递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