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晶天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南方电信规划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大有计算机分公司及第三人海南大有计算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南方电信规划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大有计算机分公司及第三人海南大有计算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海南晶天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晶天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南方电信规划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大有计算机分公司及第三人海南大有计算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12元,由原告海南晶天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