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1执保92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曾献彬: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曾献彬、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303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5月9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曾献彬名下的以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1、冻结被申请人曾献彬持有的四川和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590万元股权持股比例30%,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
2、冻结被申请人曾献彬持有的临沧东森林业有限公司的1000万股权持股比例100%,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
以上财产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