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临沧景秀林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9执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81175N。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七公里处海蓝路**博欣采莲湾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堵云。
委托代理人:陈曦、曹安琴,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沧景秀林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582358386N。
;'>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百丽苑**div>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执行人:云南晨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5061554904R。
;'>住所地:双江县白象路****民族小学旁)。
法定代表人:严文彪。
被执行人: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12690917552T。
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衡宝路2巷****
法定代表人:曾献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伟,男性,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临沧景秀林业有限公司、云南晨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09民初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规定期限履行还款人民币12988825.42元本金及相关利息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时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同时依法于2020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云南晨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双国用(2013)第561号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经司法网络查询及传统查控,除抵押物外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抵押物土地上目前已经被开发,地上附属房产已被备案销售,单独处置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条件暂不具备。经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反馈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对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辉银
审判员  杨 彬
审判员  李 格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