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府兴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曾献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1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祥伟
审判员 廖从文
审判员 何 鑫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