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执恢63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邓悦,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曾献彬,男,1978年8月28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执行人黄琼,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李小红,女,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成都中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西二路1号1栋1楼附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府兴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曾献彬。
被执行人成都海宏智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一段7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悦、曾献彬、黄琼、***、李小红、成都中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成都海宏智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民初字第062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8月11日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黄琼名下位于昆明市江东书香门第M座1单元1801号房(权证号:20××15)进行了公开拍卖。后上述房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现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黄琼名下上述流拍房产以拍卖底价共计2,339,200元;扣除其应支付给被执行人黄琼的唯一住房生活保障费用132,000元、执行费25,792元、拍卖服务费2,500元,剩余2,178,908元抵偿本案欠付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对于尚未清偿债务,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被执行人黄琼名下位于昆明市江东书香门第M座1单元1801号房(权证号:20××15)作价2,339,200元交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
二、解除本院依据(2019)湘0104执恢635号裁定对被执行人黄琼名下位于昆明市江东书香门第M座1单元1801号房(权证号:20××15)的查封。
三、上述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波
审判员  刘萍
审判员  王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