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资阳市恒利鑫工程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终3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恒利鑫工程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上诉人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资阳市恒利鑫工程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2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2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伟
审判员冷雪
审判员*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