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10161号之二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二路**中联重科泉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802337X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乐山市巨力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棉竹乡张铺儿村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6966564N。
法定代表人:祝华贵。
被告: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府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690917552T。
法定代表人:曾献彬。
被告:祝华贵,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诉被告乐山市巨力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祝华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自愿撤回对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