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乐山市巨力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10161号之一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二路**中联重科泉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802337X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乐山市巨力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棉竹乡张铺儿村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6966564N。
法定代表人:祝华贵。
被告: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府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690917552T。
法定代表人:曾献彬。
被告:祝华贵,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诉被告乐山市巨力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祝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告祝华贵名下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祝华贵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祝华贵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