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丰民一初字第543号
原告:吉林市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永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亮甲山乡。
第三人:***,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溪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吉林市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