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左燕、吉林市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环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11执恢213号
申请执行人:仉喜鹏,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吉林市启航法律服务所,主任。
被执行人:左燕,男,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吉林市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曹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环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左燕、吉林市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环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2月2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林市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572.3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仉喜鹏。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