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球通信有限公司

上海新球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乔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3064号
原告:上海新球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160号5幢3楼D301室。
法定代表人:韦龙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红全,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乔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163号22幢2层2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威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为英,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球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乔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新球通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新球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球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新球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刚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倪晶旌
书 记 员  李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