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屹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屹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6民初38085号
原告:***,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屹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顾裕良。
原告***与被告上海屹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