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光明国际电气有限公司

襄阳光明国际电气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303执恢199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光明国际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明珠广场北端。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光明国际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襄阳光明国际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1303民初2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