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303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光明国际电气有限公司,住襄阳市。
被执行人: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随州。
本院在执行襄阳光明国际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