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凡心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传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凡心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三(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三(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