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凡心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凡心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传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凡心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三(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三(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丁康威
代理审判员高胤
代理审判员虞恒龄
书记员肖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相关案号:(2011)青民三(民)重字第1号查看法律文书
相关案号:(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20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