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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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602民初2370号
原告: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男,系该公司区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通信工程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于同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通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信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通信工程公司代为支付蒋晓亮等人工资款176200元、利息48387元、执行款3246元,合计227833元;2.判令**支付垫付款项产生的利息,自2017年6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至立案之日;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9月,通信工程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签订了2012年中国联通甘肃省内干线光缆线路新建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甘肃省内张掖等市的通信光缆工程。后通信工程公司与**进行劳务合作,将张掖至嘉峪关段的劳务施工与协调工作交由**完成。2015年2月2日,双方补签了通信施工劳务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日,双方对此前的工程结算为1926964元。2012年12月至2015年期间,通信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884000元。另外通信工程公司代**支付协调费、赔偿费、整改施工费、人为破坏电缆抢修费等合计113800元。相抵后,通信工程公司已结清全部工程款,**尚欠通信工程公司70836元(另案主张)。施工过程中,**将劳务施工工程转包给蒋晓亮,由蒋晓亮带领窦鸿等人承揽了张掖至嘉峪关的劳务工程。**在领取了通信工程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因劳务费与蒋晓亮等人产生纠纷。2015年5月13日,蒋晓亮等十二人将**及通信工程公司诉至张掖市甘州区法院,要求支付工资及利息共计218488元,并主张通信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因主体资格问题撤回起诉。2016年4月26日,蒋晓亮等十二人再次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同样的事实与理由将通信工程公司及**再次诉至张掖市甘州区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偿付蒋晓亮等十二人工资及利息合计218488元,通信工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通信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张掖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后通信工程公司向省高院提起再审,高院启动再审后裁定通信工程公司替**承担义务后,对上述款项可以向**追偿。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张掖甘州区法院执行,扣划了通信工程公司账户上资金227833元。通信工程公司承担连带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提起诉讼。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蒋晓亮等十二人与通信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6)甘0702民初480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王光生偿付原告胡永林工资4000元、李兴民工资2000元……合计176200元,承担利息42288元……,共计218488元,……;二、被告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偿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追偿。”通信工程公司不服该判决,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甘07民终35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蒋晓亮等十二人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7年6月13日从通信工程公司账户划拨案款227833元。通信工程公司向**追偿无果,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通信工程公司依据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全部履行了连带清偿义务,其清偿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4804号民事判决已对通信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的权利救济作出判决,通信工程公司的主张,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付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227833元、利息18427.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国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