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3民初303号
原告:***,男,住山西省右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龙、于洁,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李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虹枚,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蒙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温静波
人民陪审员 季红霞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邢燕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