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4民初3818号 原告:***,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新店子乡十二沟村**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县府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3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