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721民初2071号
原告:阿荣旗农牧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英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阿荣旗农牧局与被告江西英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阿荣旗农牧局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农牧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欲达成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荣旗农牧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收取5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阿荣旗农牧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