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1民初3704号之一
原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8973441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变变,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宝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77614357L
法定代表人:孙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宝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92元,减半收取计8,246元,由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开颜
人民陪审员孙建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