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1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滨河路东森海玉波苑商务楼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商城路北裕鸿国际D号楼1单元13层2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35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2683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