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豫0181行审93号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巩义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00531237-X。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巩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姚元高,巩义市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滨河路森海玉波苑商务楼6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3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巩住建罚决字(2014)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11月16日当天直接送达被执行人本人。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32000元。并限被处罚人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被处罚人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或河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处罚人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2016年9月6日,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32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提供的材料齐备,作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巩住建罚决字(2014)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缴纳罚款的处罚决定。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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