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巩民初字第5022号之二
原告:***,女,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战富,巩义市第十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现成。
委托代理人张帮占。
原告***诉被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市大峪沟镇韩门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以双方债务已清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二十四元,减半收取计一千九百一十二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贺松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吕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