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巩义中鸿工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1民初6778号
原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滨河路东森海玉波苑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8973441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中鸿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3XCYCH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义中鸿工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2019年9月29日,原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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