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1民初5236号
原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滨河路东森海玉波苑商务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8973441XT。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东区世博一品城3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中鸿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3XCYCH6G。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回郭镇中鸿工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义中鸿工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