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民初10480号
原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滨河路东森海玉波苑商务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8973441XT。
法定代表人:曹现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闪闪,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永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3959596535。
法定代表人:曹雪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义市三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原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银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