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1民初7331号
原告:河南省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站街镇岳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596033392。
负责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闪闪,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滨河路东森海玉波苑商务楼6楼。组织机构代码:58973441-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南省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7元,由原告河南省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