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1民初1097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滨河路东森海玉波苑商务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8973441XT。
法定代表人:曹现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孝义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17571010574。
负责人:焦成举,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原告**与被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