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626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保康金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位,系该公司董事长。
湖北保康金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43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北保康金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0000元,承担诉讼费15156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湖北保康金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43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国刚
审判员*喜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