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保康金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保康金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26民初2044号
原告(案外人):湖北保康金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607号(丰***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79055479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人):***,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被申请人):***,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原告湖北保康金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保康金楚建设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保康金楚建设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康金楚建设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保康金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湖北保康金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己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