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22民初438号
原告***,男,1974年6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男,通城县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保康金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清溪路607号。
被告皮平保(曾用名***),男,1973年4月7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现被羁押。
被告熊怀旺,男,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现被羁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保康金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皮平保、被告熊怀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皮平保被告熊怀旺不属于建筑工程合同分包人,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21900元,减半收取计10950元由原告***
负担。
审判长游庆武
审判员姜功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