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广霸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81民初2655号

原告:福州广霸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街道江滨东大道**名城港湾******楼连接体****内**(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万瑜,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筠竹村坎下**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丁锦辉,经理。

原告福州广霸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广霸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福州广霸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文渊

人民陪审员  林 斌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