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3民初1223号
原告:福建省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横排路**。
法定代表人:丁锦辉,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言炀,福建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鸾凤中心小学,住,住所地福建省***坪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黎立生,该中心小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平。
原告福建省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鸾凤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原告福建省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省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鸾凤中心小学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18,457.1元,减半收取9,228.55元,由福建省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晓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