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光泽县鸾凤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3民初1223号

原告:福建省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横排路**。

法定代表人:丁锦辉,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言炀,福建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鸾凤中心小学,住,住所地福建省***坪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黎立生,该中心小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平。

原告福建省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鸾凤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原告福建省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省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鸾凤中心小学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18,457.1元,减半收取9,228.55元,由福建省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晓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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