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85民初907号
原告高密市华洋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宏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交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高密市华洋建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密市华洋建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锴
法官助理 胡文展
书 记 员 吕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