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785民初286号
原告:高密市芝兰保温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辉
被告:高密市交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善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平
原告高密市芝兰保温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交运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高密市交运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高密市芝兰保温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91850.08元,被告高密市交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利息损失;
二、支付方式:被告高密市交运置业有限公司将款汇入原告高密市芝兰保温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高密支行营业部开户的:209124184290帐户内;
三、违约责任:若被告高密市交运置业有限公司不按时付款,原告可就全部欠款余额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违约之日起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案纠纷调解终结;
五、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原告高密市芝兰保温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孙锴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