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5民初6688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凌雪。
被告:高密市交运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清,男,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被告:**,女,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告***与被告高密市交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高密市交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42元,减半收取4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吕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