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41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艳,高密广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凯。
被告:高密市交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大街东首南侧(邦泰散热器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88455640R。
法定代表人:蔡善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霞,山东明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清,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高密市交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密市交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高密市交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储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娜
书 记 员 杜 娟